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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执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钟富河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钟富河,蓝杭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3执1227号申请人: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注册地址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长岭下社会福利中心5-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23004113061A。法定代表人黄庆锋,局长。被执行人钟富河,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畲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蓝杭英,女,1984年4月22日出生畲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在2017年8月8日执行申请人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钟富河、蓝杭英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标的62840元。查明:2017年8月9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查询交警、房产、工商均无登记情况,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钟富河、蓝杭英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兴 发审判员 姜 志 明审判员 张 南 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蓝伟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