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宋纠平、宋吉顺与杨国运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纠平,宋吉顺,杨国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宋纠平,女,1963年4月29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李寨乡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宋吉顺,男,1948年10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李寨乡,农民,住本村。被执行人杨国运,男,1974年3月15日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人,住运城市盐湖区。宋纠平、宋吉顺与杨国运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泽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杨国运赔偿原告宋纠平、宋吉顺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8581.44元;二、驳回原告宋纠平、宋吉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宋纠平、宋吉顺承担872元,被告杨国运承担300元。申请人宋纠平、宋吉顺于2015年4月10日申请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杨国运暂无履行能力,本院终结了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5月9日申请执行人宋纠平、宋吉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7月17日将被执行人杨国运在银行的存款20035.93元扣划至本院。申请人宋纠平、杨国运亦领取此款,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在其他银行无存款、无证劵、无车辆,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应付执行款26745.51元、诉讼费800元、执行费614元,共计28159.51元。申请执行人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涛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