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阳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公司与安阳市天XX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公司,安阳市天XX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522执715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公司,住所地:安阳市灯塔路75号安阳县财政局院内。 组织机构代码:7880XXXX-9。 法定代表人:付进军。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安阳市天XX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吕村镇政府西(前冯宿)组织机构代码6646XXXX-8法定代表人:刘书庆 申请执行人安阳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阳市天XX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日作出(2015)安民初字第01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安阳市天XX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阳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利息63.000元及逾期利息161.3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50元,由被告安阳市天XX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安阳市天XX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安阳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安阳市天XX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到期后被执行人安阳市天XX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既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交付义务,又未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至今被执行人安阳市天XX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分文未付。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安阳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公司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证据和线索,本院又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安阳市天XX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安阳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安阳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14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5)安民初字第014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在终结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5)安民初字第014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发现被执行人安阳市天XX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景瑞红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孟继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