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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2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守叶与雷敬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守叶,雷敬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02民初1009号原告:张守叶,男,193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永梅,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敬普,男,194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张守叶与被告雷敬普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守叶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永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敬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守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共计323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7日15时10分许,雷敬普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古赵路016乡道行驶至李圩子路段时与张守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刮,致张守叶等三人受伤、张守叶电动三轮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后经事故大队认定,雷敬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守叶受伤后,在何茂银诊所进行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等损失共计3230元。雷敬普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材料和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结合��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2月27日15时10分许,雷敬普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古赵路016乡道行驶至李圩子路段时与张守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刮,致张守叶等三人受伤、张守叶电动三轮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后经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认定,雷敬普负全部责任。张守叶起诉要求雷敬普赔偿医疗费300元、误工费1200元、营养费360元、交通费120元、电动车维修费1250元,共计3230元。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雷敬普负事故全部责任,雷敬普应赔偿张守叶因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但因张守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具体损失,对张守叶要求雷敬普赔偿医疗���等损失计323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守叶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守叶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超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