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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5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骆万发与骆琦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万发,骆琦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5民初483号原告:骆万发。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伟,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琦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冠标,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骆万发与被告骆琦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骆万发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万发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万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骆万发负担。审判员  曾凡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丽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