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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1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31

案件名称

周后俊、四川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后俊,四川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建国,吴文艺,古小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1129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周后俊,男,汉族,1952年5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四段98号锦通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吴建国。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吴建国,男,汉族,1968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吴文艺,女,汉族,1970年7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古小娟,女,汉族,1970年7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上诉人周后俊与被上诉人四川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建国、吴文艺、古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4474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后俊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后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爽审判员 魏云霞审判员 龙小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聂彪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