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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2民初18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陇西县向荣商店与陇西县菜子起点车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陇西县向荣商店,陇西县菜子起点车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1826号原告:陇西县向荣商店,经营者:陈向荣。被告:陇西县菜子起点车业,经营者:刘双龙。原告陇西县向荣商店与被告陇西县菜子起点车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陇西县向荣商店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陇西县向荣商店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陇西县向荣商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陇西县向荣商店负担。审 判 员  吴宏伟人民陪审员  杨 奎人民陪审员  庞炳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松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