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2民初23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余祚瓶与黄昭垛、魏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祚瓶,黄昭垛,魏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2民初2354号原告:余祚瓶,女,汉族,1971年6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被告:黄昭垛,男,汉族,1968年10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魏小华,女,汉族,1978年3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住福建省古田县。原告余祚瓶与被告黄昭垛、魏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余祚瓶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再次通知,余祚瓶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余祚瓶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辉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久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