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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恢455-4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李镇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达华,李镇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恢455-459号债权人:张达华,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吴志辉,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镇喜,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执行张达华与李镇喜民间借贷合同纠纷5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前往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第三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云景路云桦街9号1002房房产,该房产于当日以最高价2648711.68元拍卖成交。因有多个执行案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参与分配,2017年7月18日,本院召开债权人听证会听取了各债权人对财产分配的意见,并制作了分配方案,各债权人对此均无异议。2017年8月24日,因需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分配退款,本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申请执行人张达华在本次分配中得款482652元以及网上实际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465.52元(冻结期限至2018年10月25日止,如需续冻请提前十日向本院申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除申请执行人张达华在本次分配中得款482652元以及网上实际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465.52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项明阳审判员  罗 炜审判员  肖志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游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