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财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安晓雨、韩丽鸽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晓雨,韩丽鸽,王俊贤,张新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财保167号申请人:安晓雨,男,汉族,1986年10月20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申请人:韩丽鸽,女,汉族,1987年7月6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被申请人:王俊贤,男,汉族,1955年11月25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被申请人:张新凯,男,汉族,1990年1月24日生,住河南省新密市。申请人安晓雨、韩丽鸽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俊贤驶登记车主张新凯所有的豫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予以扣押。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提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俊贤驶登记车主张新凯所有的豫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从2017年10月26日至2019年10月25日。案件申请费220元,由被申请人王俊贤、张新凯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李书军审 判 员 马红杰助理审判员 周颖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海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