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7101行赔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民航兰州蓝天广告中心与皋兰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民航兰州蓝天广告中心,皋兰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甘7101行赔初35号原告民航兰州蓝天广告中心,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西路工业城。法定代表人余斌,该中心经理。委托代理人崔金平,甘肃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路哲,甘肃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皋兰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北辰路350号。法定代表人张康祯,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魏列文,甘肃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民航兰州蓝天广告中心诉被告皋兰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一案,原告民航兰州蓝天广告中心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皋兰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案件审理中,原告民航兰州蓝天广告中心于2017年10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民航兰州蓝天广告中心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航兰州蓝天广告中心撤回起诉。审判长李青审判员张新权代理审判员岳亚丽二Ο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陈金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