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3民初63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北京金凤成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邦洲(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凤成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邦洲(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3民初6335号原告:北京金凤成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34号。法定代表人:冯智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霞,行政副总。被告:邦洲(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58号A座201。法定代表人:夏浙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凯超,天津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凤成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邦洲(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金风成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凤成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凤成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54元,减半后收取9727元,由原告北京金凤成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振东人民陪审员  叶 红人民陪审员  许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君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