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50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梁书峰与胡胜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书峰,胡胜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5053号原告:梁书峰,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被告:胡胜兵,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黎明,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书峰诉被告胡胜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书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元(已减半),由原告梁书峰负担。审判员 姚永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