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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50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梁书峰与胡胜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书峰,胡胜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5053号原告:梁书峰,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被告:胡胜兵,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黎明,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书峰诉被告胡胜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书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元(已减半),由原告梁书峰负担。审判员  姚永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