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韩振锋诈骗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青刑申14号韩振锋:你因犯诈骗罪一案,对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5)格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28刑终46号刑事裁定和(2016)青28刑申5号驳回申诉通知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你与被害人刘某某于2012年5月在格尔木市九九快捷酒店相识后,你以自己夫妻感情不和打算离婚并愿与刘某某结婚为由,与其建立起恋爱关系并同居,从而骗取信任后实施诈骗。2012年6月13日和23日,你均以发包方的工程款不能及时到位,需给民工发工资为由,分两次骗取刘某某共计10万元,并出具借条;同年10月29日,你再次以工程款未到位需给民工发工资为由,骗使刘某某将位于格尔木市玲珑湾小区6号楼1单元141室房屋作为抵押,从格尔木市中驰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0万元,将其中的9万元汇入你的建设银行卡账户内;2013年5月22日,刘某某受你委托,以你在格尔木市小灶火有土地平整工程需转包为由,从魏某某处借款2万元并直接汇入你建设银行卡账户内。以上借款在工程款结算完后你仍不依约偿还,刘某某多次催要未果。原判认定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认证。本院认为,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你本人既无稳定收入来源又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骗得被害人刘某某信任后通过”借款”的形式,骗取被害人钱款21万元,数额巨大,你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对你以诈骗罪定罪量刑,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案件应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的申诉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