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2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文菊与魏华云、杨发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菊,魏华云,杨发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22052号原告李文菊,女,汉族,1968年6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委托代理人高灿杰、边伟刚,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华云,女,汉族,1942年2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杨发亮,男,汉族,1940年11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魏华云,汉族,1942年2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建业路**号院**号楼**号,二人系夫妻关系。原告李文菊诉被告魏华云、杨发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菊及其委托代理人高灿杰,被告魏华云,被告杨发亮委托代理人魏华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10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014年4月21日,原告按照约定通过银行转账给两被告购房款200万元人民币,当日,两被告出具了《房款收据》。2014年4月25日���两被告将房屋移交给原告,双方共同出具了《房屋移交清单》。但经原告多次催促,两被告均以身体不适等种种理由拒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两被告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建业路建业城市花园91号楼8层B户房屋过户给原告;二、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魏华云、杨发亮承认原告李文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华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李文菊办理位于金水区建业路建业城市花园91号楼8层B户(不动产权证号0401082942)房屋的过户手续,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关权利过户至原告李文菊名下。案件受理费22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魏华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代理审判员 李世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