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29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谢松党、林继梅等与淮南市港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松党,林继梅,淮南市港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2932号原告:谢松党,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原告:林继梅,女,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上述两位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巷,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港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路与舜耕路交汇处(火车站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98666543W。法定代表人:刘小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南路金色大地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99849952R。法定代表人:黄明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瑜瑜,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松党、林继梅与被告淮南市港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谢松党、林继梅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松党、林继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松党、林继梅撤回对被告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郝荣琦人民陪审员 汪正瑶人民陪审员 张娟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