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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执18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四川赛特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市金牛区金桥彩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赛特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金牛区金桥彩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6执1876号申请人执行人:四川赛特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金桥彩印厂,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7日受理执行四川赛特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金牛区金桥彩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9072.5元及利息,执行费30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的财产中,房屋有抵押,且价值不够实现偿还债款,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乐潮蓉审判长  刘建华审判员  阳宇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祝思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