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3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张淑芹、王志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淑芹,王志文,潍坊诚潍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3财保49号申请人:张淑芹,女,汉族,1939年2月12日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申请人:王志文,男,汉族,1994年9月9日生,住山东省临朐县。被申请人:潍坊诚潍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616甲号书香苑A座312室。申请人张淑芹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扣押现停放于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寒亭大队的登记车主系潍坊诚潍经贸有限公司的鲁V×××××号车。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交了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寒亭大队出具的寒公交认字[2017]第0545辆告知书。为防止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现停放于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寒亭大队的登记车主系潍坊诚潍经贸有限公司的鲁V×××××号车(保全金额2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向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