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93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青岛天泰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宋春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天泰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宋春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9343号原告:青岛天泰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264597103B。法定代表人:王志宏,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永吉,山东众成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林,山东众成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春霖,男,1981年1月25日生,住胶州市。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天泰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春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春霖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天泰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万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