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民终96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邱凤与李东泽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凤,李东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民终96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凤,女,1945年10月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帅征,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东泽,男,199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娟(李东泽母亲),女,汉族,1968年4月19日出生。上诉人邱凤因与被上诉人李东泽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5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邱凤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李东泽赔偿邱凤医疗费是8708.8元,交通费是600元,误工费6000元,精神损害赔偿2000元,合计17308.8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东泽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邱凤与李东泽争吵后经公安医院诊断与医嘱,加后期治疗费用共计4356元。二、一审法院只认定在公安医院诊治发生的费用视为合理费用,其余均不予认定,但其余治疗符合医学常识,并无不当,这一认定缺少法律根据。三、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根据中医诊断所确定的疾病均是由本次李东泽殴打所产生的疾病后果,故此诊断的病因与本次殴打具有直接的医学病理因果关系,所以此费用合法有效。四、邱凤与第三人签订劳务合同,系两份合同,按常规用人单位只需将邱凤已经签字的合同留存即可,其目的是约束邱凤的劳务行为,应认定劳务合同有效,并据合同的劳务标准赔付误工费用。邱凤年事已高,所受刺激过大应给予2000元精神损害赔偿,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关于在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医药费:1、此次治疗既有中医也有西医,就诊期限为2016年12月28日,与案件发生的日期间隔四天,在公安医院就诊后感觉并无大碍,并且年岁已高,经过二、三天的修养后病情没有减轻反而加重,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医科就诊。2、根据公安医院的诊治临床表现为血尿症状,足以说明肾脏及膀胱有损伤,进而有中医描述的临床表现,下肢无力,口干、血尿、烦躁不适,头痛、失眠及其连锁反应。根据公安医院的医学影像显示出肠气重叠,说明其直肠和胃部有问题,导致其大便不畅,胃痛胃胀。所以根据以上两点足以说明其发病原因及病理的关联性紧密性。3、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开具的中医处方签由于每次药剂量不同,中药饮片需要保持其新鲜度,所以其抓取的日期与门诊的日期不同,但其药方都是按医科大学开具的处方签购买,由于医科大学没有专门取药的科室,所以其面向的患者为全国各地,所以开出处方签都是根据就近原则抓取,上诉人抓取的地点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对面的药房,并且根据其多次小票合并开出的发票,其时间与其就诊时间相吻合。李东泽辩称,针对于邱凤所说,在公安医院检查的时候,邱凤就说自己血尿,所谓的尿血主要是泌尿系统受到感染,肾炎、尿路结石、肿瘤、血液病所表现出的症状,与外伤无关,对于邱凤所提供的中医药票据,没有相关的门诊病历证明为医嘱所要服用的药。对于误工费,邱凤没有提供银行的流水证明和相关的劳保证明,以及劳动局的工资手册证据。并且邱凤在一审法院承认劳动合同是自己写的,到外面打印的,证明邱凤根本没有与任何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精神损失费,在派出所与邱凤见面的时候,邱凤也只是说她不会讹人,只是拍打李东泽,李东泽用手挡了一下,后来不知怎么推了她一下,但也对她没有造成实质性的伤害,并且邱凤精神上没有受到什么损害。邱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李东泽赔偿邱凤医疗费8708.81元、交通费600元、误工费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2、由李东泽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2月4日20时00分许,在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珠江街楼下,邱凤家人因门前物品摆放问题与李东泽发生争吵,李东泽和邱凤争吵中李东泽推了邱凤一下。邱凤于当日就诊于沈阳市公安医院,初步诊断为:1、腰部挫伤;2、右胸壁挫伤;3、排尿困难待查,血尿待查;4、腰椎测弯,骨质增生。医嘱:1、医大一院泌尿科进一步诊治、骨科会诊;2、建议头CT,胸DR检查;3、休叁天,随诊。邱凤支付医疗费372.9元。后邱凤于2016年12月8日、12月13日、12月22日、12月29日、2017年1月19日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就诊,邱凤支出医疗费3134.92元。邱凤于2016年12月31日皇姑区三洞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医药费295.74元。事发后,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华山派出所接110指令出警处理,于2016年12月6日对李东泽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邱凤、李东泽因为相邻关系,本应按照有利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纠纷。发生纠纷应冷静对待,而李东泽与邱凤家人发生争吵,与邱凤发生口角后动手推了邱凤一下,导致邱凤受伤的后果,侵害了邱凤的健康权,故邱凤要求李东泽赔偿医疗费的损失一审法院应予以支持。关于邱凤主张医疗费8708.81元问题,邱凤向一审法院提供的沈阳公安医院医疗费票据372.9元与纠纷发生时间及门诊就诊时间相吻合,予以确认。虽沈阳市公安医院医嘱继续诊治,但经审查,邱凤提供的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门诊病历及医疗费票据,邱凤就诊的时间与事发时间相距较长,其诊治的内容与邱凤所受损伤无关联,故对此组医疗费票据不予确认。皇姑区三洞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收据及沈阳市德草堂传统中药房购买中药饮片票据,并没有相关门诊病历的佐证,无法证明邱凤就医诊治、购买补品与本次邱凤损伤有关联性及合理性,故不予确认。关于邱凤主张的误工费6000元问题,邱凤虽有医嘱休3天诊断,但邱凤提供的误工证明、聘用合同等证据,因缺乏其他证据佐证,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一个年过七旬的邱凤误工事实的存在,故对邱凤此主张不予支持。关于邱凤主张交通费600元问题,因邱凤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不予支持。关于邱凤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问题,此纠纷李东泽只是推了一下邱凤,邱凤并未构成伤残,邱凤没有证据证明精神受到严重损害,故对此主张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李东泽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邱凤医疗费372.9元;二、驳回邱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李东泽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李东泽与邱凤发生口角后,推搡邱凤的身体,导致邱凤受伤的后果,李东泽对邱凤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医疗费问题。邱凤陈述称其被李东泽用拳怼到胸部,扭到腰部,造成腰部受伤。邱凤于当日就诊于沈阳市公安医院,初步诊断为:1、腰部挫伤;2、右胸壁挫伤;3、排尿困难待查,血尿待查;4、腰椎测弯,骨质增生。由邱凤的陈述及医院的诊断可明显可知李东泽的伤害行为造成邱凤腰部挫伤及胸壁挫伤,故一审法院对邱凤受伤后到沈阳市公安医院就诊发生的费用予以支持,并无不当。邱凤虽提供了其后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门诊病历及医疗费票据,但邱凤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诊治的头痛、失眠、脑梗塞、植物神经性紊乱等病症系与本案伤情相关的病情。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对邱凤后续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未予支持,并无不妥。关于误工费问题。本案案发时,邱凤为已年逾七旬的老妪,按通常一般人理解其提供劳务活动获取报酬的能力已显著不济,邱凤提供的证据仅为误工证明、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中约定合同的有效期为35年,该合同内容存在明显不符合常理之处,邱凤未能提供劳务报酬收入记录等其他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故一审法院对其误工费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依据邱凤因本案受伤的具体情况及治疗情况,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做出相应的认定,并无不妥。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故对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部分,不再审理。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邱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高 悦审判员 邹明宇审判员 刘小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星丹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一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