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02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9
案件名称
刘凯江与被执行人黑河市爱辉区张浩粮食烘干场、韩铁英、张庆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凯江,黑河市爱辉区张浩粮食烘干场,韩铁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02执482号申请执行人:刘凯江,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黑河市爱辉区张浩粮食烘干场。被执行人:韩铁英,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庆国,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凯江与被执行人黑河市爱辉区张浩粮食烘干场、韩铁英、张庆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本别于2017年6月5日、2017年10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有房产已在另案进行评估、拍卖。3、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发出执行决定书。4、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本院已于2017年10月2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1102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吴勇刚审判员 蓝晓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文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