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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民初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星洪与王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星洪,王玉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6民初1785号原告:陈星洪,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王玉荣,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尤溪县人,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陈星洪与被告王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星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玉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星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王玉荣偿还借款50000元(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暂计算至起诉日止利息约10600元)。二、要求王玉荣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6日,王玉荣向陈星洪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6年7月10日,逾期还款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嗣后,王玉荣未能偿还借款本息。王玉荣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6日,王玉荣以需要资金为由向陈星洪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6年7月10日,逾期还款按月利率3%计付借款利息。为此,王玉荣出具一份借条给陈星洪收执,借条内容载明:“经本人王玉荣向陈星洪借款50000元人民币,于2016年7月10日还,若超过期限以借贷利息3分利息算。借款人:王玉荣,2016.7.6”。王玉荣在借条上的借款人栏上签字并按指印。嗣后,陈星洪通过交通银行信用卡与招商银行信用卡以POS机的方式刷卡支付诉争的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届满后,王玉荣只偿还借款利息1300元。上述事实,有陈星洪提供的借条、交通银行信用卡、招商银行信用卡及陈星洪的陈述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王玉荣向陈星洪借款50000元并支付借款的事实,有借条与信用卡为据,事实清楚,可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信用卡是指银行发行的,并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电子支付卡。本案出借人陈星洪在未实际消费的情况下,以信用卡套取资金的方付支付王玉荣借款50000元,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与信用卡的使用规定,故陈星洪与王玉荣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上述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本案借款人王玉荣实际取得借款50000元应当返还。同理,借条中约定的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即按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亦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一方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故陈星洪取得利息1300元也应予返还,可在王玉荣应返还的借款中予以抵扣,故王玉荣应返还陈星洪借款48700元。王玉荣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与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玉荣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星洪借款人民币48700元。二、驳回原告陈星洪的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王玉荣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5元,由原告陈星洪负担259元,被告王玉荣负担105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 聪 养人民陪审员 欧阳金枪人民陪审员 陈 秀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燕 燕附: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