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恢2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服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昌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市某某服装有限公司,金昌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恢204号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服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金昌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服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昌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17年10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金昌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服装有限公司租赁费3532.5元,剩余租赁费15305元,被执行人金昌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日之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恢204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发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永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