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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执7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阮华健与梁焕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华健,梁焕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4执7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阮华健,男,汉族,1954年10月18日出生,,住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梁焕志,男,汉族,1956年8月3日出生,,住江门市江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阮华健与被执行人梁焕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于2017年10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粤0704执7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盛审 判 员  张卫哲人民陪审员  黄仲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惠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