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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执1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萍与被执行人付全堂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萍,付全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1174-1号申请执行人:王萍,女,1967年6月29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招远市锦绣江南小区。被执行人:付全堂,男,1970年11月8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招远市锦绣江南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萍与被执行人付全堂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鲁0685民初189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付全堂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及胶州市人民法院处的理赔金15万元整。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付全堂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及胶州市人民法院处的理赔金1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孙福建审判员  李梅生审判员  路尚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忠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