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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执监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石常顺、河北圣禾化工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常顺,河北圣禾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执监322号申请执行人:石常顺,男,汉族,1952年2月26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执行人:河北圣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藁城区城北新区东宁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恒涛,该公司经理。石常顺诉河北圣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藁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藁民初字第01641号民事判决书。藁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至今未能执行完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藁民初字第01641号���事判决由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行。藁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鹿泉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郝守军审判员  石 鋆审判员  张凯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伟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