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民初40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吴倩与徐永双、向平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倩,徐永双,向平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4069号原告:吴倩,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徐永双,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向平海,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原告吴倩诉被告徐永双、向平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吴倩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倩申请撤诉,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倩撤诉。案件受理费3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倩负担。审判员 刘昌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福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