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35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4-27
案件名称
吕义斗与李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义斗,李春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3525号原告:吕义斗,男,1953年7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李春生,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义斗与被告李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理查明,吕义斗承认在(2017)吉0381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中所欠(该案原告)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科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化肥款61823元中包含李春生欠公司的欠款56160元。其本次起诉向法院提供的欠据上注明欠款人为李春生,担保人为吕义斗。并承认(2017)吉0381民初103号判决已生效,自己并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向债权人科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履行还款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吕义斗作为担保人在未能替债务人李春生实际偿还债务即未实际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无权向债务人李春生主张权利。如吕义斗坚持诉讼请求,可待其实际向债权人偿还欠款后,向债务人李春生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义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1元退还给原告吕义斗。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文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荣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