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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执恢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柳铜川与现实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铜川,西安市渭城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恢174号申请执行人:柳铜川,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干部。被执行人:西安市渭城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健,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0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柳铜川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渭城建筑工程公司给付案件款35815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9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渭城建筑工程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西安市渭城建筑工程公司已给付申请人柳铜川50000元,剩余案件款及逾期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故案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07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希忠执行员  李 剑执行员  李江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