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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行终8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XX诉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其他行政案由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沪01行终8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女,1975年7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安东路475号。法定代表人许健,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北京西路99号。法定代表人孙继伟,局长。上诉人XX因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行初5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7年2月1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浦东规土局)收到XX以邮寄信函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贵单位制作、保存的三林镇三林楔形绿地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复制件信息”。2017年2月27日,浦东规土局作出编号:沪浦规土告〔2017〕0548号《告知书》,答复称,其要求获取的信息因本机关未制作未保存,该信息不存在,并送达XX。XX收到后,向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土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维持《告知书》的沪规土资复(决)字(2017)第6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XX。XX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告知书》、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浦东规土局及市规土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原审认为,浦东规土局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市规土局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职权。浦东规土局在受理XX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审查,认定其申请的信息未制作未保存,该信息不存在,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向XX作出《告知书》,并无不当。浦东规土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告知书》并送达,程序亦无不当。市规土局在复议过程中,经受理、审理等程序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遂判决驳回XX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XX不服,以其合法房屋被盗拆,三林楔形绿地项目无征地批文,若浦东规土局无法提供其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则三林楔形绿地征收系违法等为由上诉于本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浦东规土局依法具有受理和处理向该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权和职责。被上诉人市规土局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职权。《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上诉人XX申请公开“贵单位制作、保存的三林镇三林楔形绿地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复制件信息”,被上诉人浦东规土局经查询,依据上述规定,答复XX因该局未制作未保存,该信息不存在,据此作出被诉《告知书》,并无不当。被上诉人浦东规土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告知书》,行政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申请行政复议后,被上诉人市规土局经法定程序作出了维持被诉《告知书》的行政复议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综上,上诉人XX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XX负担(已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瑶华审判员  陈根强审判员  侯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 菲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