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崔振武与齐广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振武,齐广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26民初1773号原告:崔振武,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桦川县。被告:齐广俊,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桦川县。原告崔振武与被告齐广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振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广俊经本院发送短信方式送达开庭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振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齐广俊立即偿还欠款50万元及承担至给付之日止利息,按2分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只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事实和理由:2013年2月被告开发建楼急需资金,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50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双方约定用款二个月,二个月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被告齐广俊未作答辩。原告崔振武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13年2月2日被告齐广俊出具的欠据一份,证明被告齐广俊借款,到期后未还。被告齐广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能发表质证意见,应承担诉讼不利的后果责任。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本院审查认证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案基本事实如下:被告齐广俊于2013年2月2日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50万元,约定用款期限二个月,未约定利息,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被告齐广俊在原告处取得借款后,理应在借款到期后及时偿还欠款,逾期不付属违约,应承担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齐广俊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负担,与上款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皆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