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黎建辉、王利组织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建辉,王利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1刑初68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建辉,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湖北省崇阳县。因本案,2011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辩护人吴金龙,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夏宇飞,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王利,女,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湖北省通城县。因本案,2011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辩护人朱雯婷,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7]6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建辉、王利犯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邬园刚及张斯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建辉、王利及辩护人吴金龙、夏宇飞、朱雯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建辉、王利以牟利为目的,在许村镇华清池浴场组织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均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扣押清单、记账单、辨认笔录、照片、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据此,诉请本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黎建辉、王利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均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黎建辉的辩护人提出黎建辉有如下从轻处罚的情节:1.坦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2.初犯。被告人王利的辩护人提出王利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1.主动投案;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3.坦白,自愿认罪;4.初犯。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洪某(已判刑)投资设立海宁市旗杆镇华清池浴场,登记经营者为被告人黎建辉。在经营期间,为牟利,被告人黎建辉与洪某商议后决定招募、纠集卖淫女在浴场内进行卖淫活动,并约定了嫖资分成。之后,在被告人黎建辉的安排、指使下,由被告人王利管理卖淫女、舒某(已判刑)收取嫖资。2011年1月24日,公安机关对该浴场进行检查时,查获卖淫女7人,当天的卖淫嫖娼活动32次。2011年9月27日,被告人黎建辉、王利向海宁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取保候审后,二被告人违反规定经传唤后未到案,遂被上网追逃。2017年6月25日,被告人黎建辉被抓获归案,同年7月3日被告人王利主动到湖北省通城县公安局关刀派出所接受调查。上述事实,被告人黎建辉、王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无异议,并有证人秦某、付某、王某、曾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洪某、舒某的证言,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相关书证,营业执照,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建辉、王利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招募、纠集等手段,管理多人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黎建辉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利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黎建辉、王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分别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利有主动投案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综合被告人王利的犯罪情节及罪后表现,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建辉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5日起至2022年10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王利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晓雯人民陪审员 金德香人民陪审员 王毅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雨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