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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3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时某某诉时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某,时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3民初1194号原告时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被告时某甲,男,汉族,陕西省城固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某与被告时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时某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时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逢人民陪审员  李雪兰人民陪审员  邓虎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青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