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100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都市双流区支行与被告成都恒立达产业科技有限公司、李顺慧、李文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都市双流区支行,成都恒立达产业科技有限公司,李顺慧,李文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10021号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都市双流区支行,住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广都大道*号国栋南园五星城*号商住楼***层。法定代表人:张凌,行长。被告:成都恒立达产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成都市双流区公兴街道黄龙大道二段13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德,职务不详。被告:李顺慧,女,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告:李文华,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都市双流区支行与被告成都恒立达产业科技有限公司、李顺慧、李文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都市双流区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都市双流区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晓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郑志燕书 记 员 王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