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9413号
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48号208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马晔,董事长。
被告:韩文峰,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文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彭天君调解,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冯 淼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震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