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23民初63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马庆功与平顶山美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邹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6335号原告马庆功与被告平顶山美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邹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庆功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马庆功承担。审判员  李红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方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