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63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马庆功与平顶山美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邹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6335号原告马庆功与被告平顶山美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邹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庆功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马庆功承担。审判员 李红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方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