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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172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殷志伟与被告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志伟,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17281号原告:殷志伟,男,1964年6月30日生,汉族。被告: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11290H),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国际机场深航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宋志勇,董事长。原告殷志伟诉被告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殷志伟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殷志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志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殷志伟负担。审判员  张雨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