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罗鹏武与那日苏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鹏武,那日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6执314号申请人罗鹏武,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那日苏,男,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人罗鹏武与被执行人那日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内0626民初28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91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61元,执行费3522.5元。申请执行人罗鹏武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已偿还申请人100000元,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内0626民初284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在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赵 娟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 海 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