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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30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成元、周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成元,周峰,彭泽县三德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30执981号申请执行人陈成元,男,1963年5月3日生,住安徽省萧县。被执行人周峰,男,1976年11月12日生,住江西省彭泽县。被执行人彭泽县三德服饰有限公司,住彭泽县。法定代表人李林峰。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陈成元申请周峰、彭泽县三德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430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峰、彭泽县三德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陈成元案款234750.0元,承担执行费3421.2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23475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周峰、彭泽县三德服饰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30执9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良琪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