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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执异3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席广财、王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广财,王健,王鹏,王成敏,王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异360号案外人:迟志明,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华,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席广财,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健,男,汉族。被执行人:王鹏,男,汉族,成年,被执行人:王成敏,男,汉族,成年。被执行人:王传义,男,汉族,成年。本院在执行(2006)临兰执字第2366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席广财与被执行人王健、王鹏、王成敏、王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迟志明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迟志明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迟志明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迟志明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管晓蒙人民陪审员  张华东人民陪审员  周文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钱晓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