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异3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席广财、王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广财,王健,王鹏,王成敏,王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异360号案外人:迟志明,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华,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席广财,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健,男,汉族。被执行人:王鹏,男,汉族,成年,被执行人:王成敏,男,汉族,成年。被执行人:王传义,男,汉族,成年。本院在执行(2006)临兰执字第2366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席广财与被执行人王健、王鹏、王成敏、王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迟志明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迟志明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迟志明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迟志明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管晓蒙人民陪审员 张华东人民陪审员 周文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钱晓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