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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5执恢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董尚军、宜昌万森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尚军,宜昌万森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5执恢115号申请执行人董尚军,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潜江市,被执行人宜昌万森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花林寺镇卫家岗村,组织机构代码06069933-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尚军与被执行人宜昌万森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005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42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4日作出(2017)鄂0525破(预)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宜昌万森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005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陈映波审判员 田育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