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53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5398孙玉林与孙仁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林,孙仁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5398号原告:孙玉林,男,1969年2月11日生,汉族,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新亮,盱眙县古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辉玖,盱眙县仇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仁贵,男,1962年4月12日生,汉族,住盱眙县。原告孙玉林与被告孙仁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孙玉林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玉林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林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孙玉林负担。审判员 苏振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容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