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1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湘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上海德饰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湘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德饰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肖雅夫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113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湘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3号2235室。法定代表人:肖雅夫,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德饰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枫公路3424号1幢2层J区220室。法定代表人:杜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坚,江苏诺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肖雅夫,男,198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上诉人上海湘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德饰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饰公司)及原审被告肖雅夫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10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在《展览制作合同》中可以确认湘凰公司委托德饰公司全权进行项目的制作和搭建施工,但是在制作过程中因德饰公司的施工进度安排不当而额外产生了49,200元的加班费用,同时因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导致湘凰公司被客户追索赔偿40,000元。根据《展览制作合同》第五条的约定,上述加班费用及工程质量问题的扣款合计89,200元应由德饰公司承担。2、根据《展览制作合同》中第三条的约定,因德饰公司的展台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导致湘凰公司损失,湘凰公司有权扣除《展览制作合同》中的所有尾款175,000元。根据上述二点事实及理由,德饰公司应承担费用共计264,200元。德饰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湘凰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没有其他新的证据予以支持。因此,请求驳回湘凰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德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湘凰公司支付德饰公司项目制作款共计375,000元;2、判令肖雅夫对湘凰公司拖欠的项目制作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查明,1、2016年7月20日,湘凰公司(甲方)和德饰公司(乙方)签订了《展览制作合同》,合同约定德饰公司承接湘凰公司“蓝港互动”、“欢动时代”、“TalkingData”和“小旭音乐”展台搭建工作,且合同中约定:“二、项目造价:乙方承接以上项目的制作和搭建工程,项目搭建制作金额共计为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含税。”;2、此前,湘凰公司曾口头委托德饰公司搭建“伊莱特家电展”的展台。为此,德饰公司出具了报价单,该报价单载明的项目名称为“伊莱特家电展”,收件人为周某,并有周某本人的签字确认,报价单载明的工程金额共计为569,800元;3、2017年1月23日,德饰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兴与湘凰公司法定代表人肖雅夫商谈后,由湘凰公司和肖雅夫共同向德饰公司出具了《还款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上海湘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前欠上海德饰展览服务有限公司项目款:人民币叁拾玖万伍仟元整。欠款人承诺:于2017年1月23日前还款人民币叁万元整;于2017年3月28日前还款人民币伍万元整;于2017年4月28日前还款人民币贰万元整;于2017年5月28日前还款人民币伍万元整;于2017年7月30日前还款人民币贰拾肆万伍仟元整。如有任何一期款项没有按期归还,则上海德饰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有权要求上海湘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所有未还款项。本人肖亚(应为雅,此处系笔误)夫(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对于欠款人的还款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至欠款还清为止。”该《还款承诺书》由欠款人湘凰公司盖章和担保人肖雅夫签字确认;4、2017年1月24日,肖雅夫向德饰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兴的银行账户转账20,000元。一审庭审中,针对湘凰公司的辩称意见,德饰公司认为直至本案诉讼,从未收到湘凰公司所提出的任何质量异议。现湘凰公司所提供的客户所发电子邮件打印件,证据形式不合法,也无法证明是德饰公司原因造成。关于《还款承诺书》湘凰公司虽主张系受胁迫而出具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故法院不应采纳湘凰公司的意见。关于湘凰公司所主张的加班费,是否实际发生,因湘凰公司仅提供申请单,而无相关的支付凭证,故不认可加班费的发生。法院不应认定该费用已发生。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德饰公司和湘凰公司签订的《展览制作合同》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此前,就湘凰公司口头委托的展台搭建业务,德饰公司出具的报价单,有湘凰公司员工周某签字确认,应视为双方就“伊莱特家电展”建立了承揽关系。上述展台搭建业务德饰公司均已完成。2017年1月23日,湘凰公司、肖雅夫向德饰公司出具的《还款承诺书》再次明确了德饰公司和湘凰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湘凰公司欠德饰公司项目款项395,000元,湘凰公司应当依照还款承诺书中的约定还款。《还款承诺书》约定由肖雅夫对湘凰公司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对于《还款承诺书》的合法性,湘凰公司与肖雅夫虽主张系受胁迫所为,但未能就该主张提交任何证据,且德饰公司亦不予认可。故对该辩称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自《还款承诺书》签订后,德饰公司仅收到一笔20,000元的还款。且担保人肖雅夫在《还款承诺书》亦未明确就湘凰公司所负债务承担何种担保责任。故依法应认定为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对于德饰公司要求湘凰公司支付剩余项目制作款共计375,000元并要求肖雅夫对湘凰公司拖欠的项目制作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湘凰公司、肖雅夫所辩称德饰公司承建的展台存在质量问题的意见,因其仅提供客户所发邮件的打印件,因德饰公司不认可,故该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同理,就湘凰公司所主张垫付加班费一节,因其未能提供实际发生的凭证,一审法院亦不予采信。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湘凰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德饰公司项目制作款375,000元;二、肖雅夫对湘凰公司拖欠德饰公司的上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62.5元,由湘凰公司、肖雅夫共同负担。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湘凰公司和德饰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本案的争议在于讼争的承揽制作余款是否应扣除湘凰公司主张的由德饰公司造成的加班费用49,200元和施工质量原因被客户追索赔偿的费用。湘凰公司在二审中对一审提供的证据作了补强,一是在展览服务项目申请单上加盖了“发票已开”印章并提供了对应的发票复印件,证明其支付了加班费用49,200元;二是提供了欢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扣款确认书》,证明因展台质量问题被扣款40,000元。德饰公司对这二份补强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都不予认可。德饰公司称在一审诉讼之前从未收到湘凰公司提出的质量异议,加班的费用和质量扣款都与本案无关。本院注意到,证据表明的加班费用及质量扣款都发生在湘凰公司和肖雅夫向德饰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之前,即使湘凰公司提供的二份补强证据的真实性不存在异议,也不足以证明加班费用和质量扣款与《还款承诺书》确定的制作余款之间的关系,因此,应从讼争的制作余款中扣除加班费用和质量扣款的依据不足。综上所述,湘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925元,由上诉人上海湘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峥代理审判员 金辉审 判 员 王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