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民终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史宝国与吴焕中、四平市建华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宝国,吴焕中,四平市建华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终14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宝国,男,196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焕中,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吉林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平市建华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博,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史宝国因与被上诉人吴焕中、被上诉人四平市建华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吉0302民初1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史宝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其一审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玉在本院规定的期间内未向法庭提交相关授权委托书,其到庭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行为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史宝国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史宝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丽娜审判员 刘晓东审判员 刘玉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