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4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林凤汉与林祖芬、沈丽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凤汉,林祖芬,沈丽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4412号申请执行人:林凤汉,男,汉族,1977年12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林祖芬,男,汉族,1977年1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沈丽琼,女,汉族,1979年2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100000元,并应以210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4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8%计付利息予申请执行人,息随本清。本案受理费18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只发现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进行处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将林祖芬、沈丽琼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44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李丽曼执行员 林伟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