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9266、92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其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其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9266、926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46区海滨广场(三期)海滨广场公交站(桂银银行),组织机构代码584064752。法定代表人朱继军。被执行人王其伦,男,汉族,1970年5月1日生,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执行人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其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6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3634.24元及利息、罚息。支付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人民币1436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国土、银行、工商、证券、车管等相关部门查证,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志 刚代理审判员 滕 树 全人民陪审员 陈 初 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卢恒德(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