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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64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文海、宋庆焕等与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道办事处詹庄社区管理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海,宋庆焕,吴树彬,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道办事处詹庄社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6427号原告:吴文海,男,195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现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宋庆焕,女,1957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现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吴树彬,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现住天津市东丽区。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新,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鹏程,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道办事处詹庄社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K0031069-6),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詹庄村。负责人:高林华,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凤桐,该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双庆,天津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文海、宋庆焕、吴树彬与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道办事处詹庄社区管理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文海、宋庆焕、吴树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海、宋庆焕、吴树彬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文海、宋庆焕、吴树彬负担。审判员  杨富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彦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