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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执28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2875郑庄礼与张学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庄礼,张学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2875号申请人:郑庄礼,男,194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张学宝,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本院在执行郑庄礼与张学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2017年6月2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登记有车辆,已予以查封,但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暂无法处置,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9月25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四查回馈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也未提出异议,同时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影像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召忠代理审判员  郭忠辉代理审判员  魏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洪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