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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民初67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瑞安市塘下权云模具加工场与温州领航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塘下权云模具加工场,温州领航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4民初6762号原告:瑞安市塘下权云模具加工场。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鲍田上马村新华西路***号。注册号:330381606034679。经营者:陈权云,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代理人:任朝金,瑞安市利民��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温州领航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丽岙街道下章工业区法兰特汽摩配有限公司内第1幢第一层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56937500X6。法定代表人:王俊儒。原告瑞安市塘下权云模具加工场与被告温州领航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群英独任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任朝金及被告法定代表人王俊儒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瑞安市塘下权云模具加工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015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7年4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6年始被告向原告采购模具材料,2017年2月10日双方进行结算,明确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7860元,并约定被告应于2个月内��清,后被告仅支付货款67710元,至今尚欠原告货款90150元。被告温州领航机电有限公司在答辩过程中对原告起诉主张事实没有异议,后又认为对欠款金额和还款金额还需要重新确认。本院经审理,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另查明,被告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内容载明“共收到权云模具材料店模具料共计157860元。承诺两个月左右尽快结清,其中数量部分已确认”。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1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出具的欠条系结算凭证,从欠条的内容看,被告已经对于截止2017年2月10日的货款数量和欠款金额进行确认,且被告也已陆续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关于还款金额,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原告自认的还款金额予以确认,且被告在答辩过程中也已经对欠款金额进行过确认,故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0150元事实清楚,应依法予以偿还。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现要求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州领航机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瑞安市塘下权云模具加工场支付货款90150元及利息损失(按年利率4.35%,从2017年4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054元,减半收取1027元,由被告温州领航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群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蓉璇?附告: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一、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二、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1.上诉人应按一审案件受理费标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当事人一般应自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领取裁判文书生效通知书。3.需要退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5日内来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4.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5.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行,如法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而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这种后果是法院和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的风险。6.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法院将依情节轻重限制义务人的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7.人民法院对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或逾期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的,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执行立案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向其所在单位及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身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