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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邵东县中小企业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湖南省锦特绮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东县中小企业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南省锦特绮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唐设度,谢特明,唐律,唐鲜,赵品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1执540号申请执行人邵东县中小企业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男,汉族,1958年6月23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法定代表人郎拥满。被执行人湖南省锦特绮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男,汉族,1967年2月13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法定代表人:唐设度。被执行人唐设度,男,汉族,1967年2月13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被执行人谢特明,女,汉族,1971年4月2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被执行人唐律,男,汉族,1989年8月14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被执行人唐鲜,女,汉族,1988年2月28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被执行人赵品武,男,汉族,1988年1月2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邵东县中小企业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湖南省锦特绮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邵东民初字第295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邵东县中小企业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4-2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邵东民初字第2956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申长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